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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动态合同债权风险控制与合同权利期限
阅读量:3958 次
发布时间:2019-05-24

本文共 1833 字,大约阅读时间需要 6 分钟。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十一)

学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知识点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节涉及法律:

—— 动态合同债权风险控制与合同权利期限 ——

1.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法规摘要

——《合同法》第79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受让债权的主要风险点

  1. 债权不存在。

  2. 债权已经清偿或部分清偿。

    实例:(已清偿)

    债权情况:重庆公司对盛海公司享有债权40万,盛海公司声称对宏超商 行享有债权40万。
    债权转让:重庆公司与盛海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并且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了宏超商行。
    起诉及抗辩:重庆公司起诉宏超商行,要求支付欠款。宏超商行举证证明债权已经清偿。
    判决:重庆公司本可以在受让债权时即要求债务人宏超商行对债务进行
    确认的方式确保其受让债权的真实性,或者要求转让人提供其对宏超商
    行享有债权的契约、对账单等凭据,但重庆公司并未提供该等证据,应
    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3. 可能是不可转让之债。

实例:(不可转让的债权)

债权转让:河北公司将其对某公路局的债权590万转让给许某,并且通知了公路局。但是,公路局此后仍然向河北公司支付了这590万,并未向许某履行。许某起诉。
判决:未支持。理由是,公路局与河北公司实际上已经在往来函件中达成了对该笔货款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

  1. 可能已经转让给他人。

3.受让债权的风险控制建议

  1. 进行调查核实,眼见为实

  2. 最佳方案:三方协议,或次债务人书面确认

  3. 如果只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

    (1)获取得合同、对账单、确认函等原件
    (2)约定转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债权转让通知共签,妥善保管邮寄单据。

4.会过期的合同权利

  • 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3个月(最长5年)。
  • 因欺诈、胁迫、危困状态撤销合同:1年(最长5年) 。
  • 解除合同: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
  • 诉讼时效:按民法总则一般3年。
  • 公司合并:接到通知之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在看到公告后45日内,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实例1: 重庆某公司的员工雷某较长期请假。

雷某违规:请假不符合规章制度,部分时段可认定为旷工。
公司违法: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
公司未发现权利并行使,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行使了解除权,得到了经济补偿。
(看谁先下手为强,谁先行使权力谁占上风)

实例2: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与薛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完一段时间房价下跌,薛某逾期付款,又过一段时间房价上涨,地产公司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判决书内容:……在薛某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房地产公司未在前述除斥期间(按司法解释是一年内)内向薛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据此,房地产公司原本享有的约定解除权已经消灭。

※行使受除斥期间调整的合同权利

(1)《合同法》第55条: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限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时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限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时限。
(4)《合同法》第75条:限定的债权人对侵害做法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时限。
(5)《合同法》第95条:限定,法律限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时限,时限期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限定的时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商定的时限,为商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限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时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限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时限。
(8)《合同法》第192条:限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时限。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限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时限。

(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限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时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限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时限等等。

5. 风险防范建议

  • 树立权利意识,识别自己的权利
  • 树立风险意识,防范权利过期
  • 求助专业人士,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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